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
丁○○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八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二萬二千九百六十元。原告 陳述略 稱:被告乙○○為長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長安旅行社)之負責人,被告丁○○為長安旅行社之業務副總經理,被告甲○○則為長安旅行社之業務副理,原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參加由長安旅行社舉辦之「中國世家-東北九日遊」旅遊,詎該旅行社就行程之安排,無論是食宿或交通,均未能符合當初廣告之品質等語,為此請求被告乙○○、丁○○、甲○○三人連帶賠償如訴之聲明之金額。
二、被告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八八判決諭知被告三人均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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