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 温少宣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被告 張健信
張健正 張雨烇 吳俊雄 吳俊秀 吳俊傑
吳俊英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惠美 被告 張煥奇
周張彩完 謝芳怡 鄭敏曦 (即 張雨平 之繼承人)
張以昕 (即張雨平之繼承人)
張裕政 (即張雨平之繼承人)
張裕明 (即張雨平之繼承人)
張幸生 張幸炘 雷罕 (即 張幸雄 之繼承人)
張哲鈞 (即張幸雄之繼承人)
張哲釗 (即張幸雄之繼承人)
張哲銘 (即張幸雄之繼承人)受告知人 蔡孟庭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柯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1項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共有人,應按如附表一編號3、4「繼承登記」欄所示,辦理繼承登記,關於「編號3、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編號4、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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