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 林憬鴻 相對人 王正源 債務人 許慎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0年3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9年10月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債務契約、票據、保證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6.強制執行之費用。7.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許慎行,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許慎行於民國109年間陸續向訴外人 林依仙 借款15,500,000元,嗣後訴外人林依仙將部分借款債權13,000,000元及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聲請人林憬鴻。聲請人於109年12月31日曾請求債務人於110年2月2日前還款,此有卷附存證信函為憑。詎債務人屆期仍未還款,計尚欠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惟債務人雖已於112年1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與相對人王正源,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烏日區新喀哩段13533958.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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