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陳盛駒 相對人 許芳瑞 律師即 陳書華 之遺產管理人
陳彩奎
陳春英 陳輝雄
鍾美惠 陳玉春
陳昭淼 陳招金
蕭書涵 邱淑容 陳素珠 陳秋雄 陳秋芳 陳玉華
陳淑貞 兼陳 胡秋菊 之繼承人
陳龍輝陳胡秋菊 之繼承人
江桂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77條之23規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為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示,均由聲請人預納在案。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依後附表一、二,確定如附表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均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一: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1,395元見本聲請卷第6頁土地勘查複丈費4,000元、9,600元見本聲請卷第7頁土地勘查複丈費4,000元、44,000元見本聲請卷第8頁地價證明費8,800元見本聲請卷第8頁土地勘查複丈費8,800元見本聲請卷第8頁土地勘查複丈費1,600元見本聲請卷第9頁合計92,195元
附表二:編號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計算式:92195×左列比例,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單位:新台幣/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台幣/元)備註1陳盛駒417/100003,845-2許芳瑞律師即陳書華之遺產管理人2499/1000023,04023,040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書華之遺產內負擔3陳彩奎333/100003,0703,0704陳春英1250/1000011,52411,5245陳輝雄1250/1000011,52411,5246陳玉春167/100001,5401,5407陳昭淼625/100005,7625,7628陳招金1250/1000011,52411,5249蕭書涵417/100003,8453,84510鍾美惠83/1000076576511邱淑容441/100004,0664,06612陳素珠392/100003,6143,61413陳秋雄、陳秋芳、陳玉華84/10000(連帶負擔)連帶負擔774連帶負擔77414陳胡秋菊(歿)、陳淑貞、陳龍輝167/10000(連帶負擔)連帶負擔1,540連帶負擔1,540陳胡秋菊應負擔部分,由繼承人陳淑貞、陳龍輝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胡秋菊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15江桂春625/100005,7625,762合計92,1958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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