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國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費用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以上均勿用影本代替)。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2年內每月收入所得、營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㈣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包括證券戶)聲請前2年內(自民國110年9月8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0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㈩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2年內普通債權
人之分配總額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上開資料則依序標示
編號並以標籤紙分項提出。按債權人人數提出112年9月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暨本裁定所命補正文件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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