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楊漢琴
楊漢藻 楊漢蓉 楊德慧 被告 楊漢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林彥成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