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彥呈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因論文研究需要,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7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聲請人並非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亦非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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