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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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 謝玉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商柯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0,000元(3,360,000+21,300,000=24,6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9,0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