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14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乙○○及甲○○為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原因及法律上依據(因依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有債權債務關係者為科林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正成西藥房)。㈡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並釋明請求之依據(因現已無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且利率須特定)。」,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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