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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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697號債權人 王幸婕 即台中縣私立大有可為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甲○○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與債權人簽約上課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甲○○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㈡提出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補習契約經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證明。」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3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約既未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依法不生效力,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賴素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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