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黃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若琳邱崇權邱峻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7,0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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