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黃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若琳 、 邱崇權 、 邱峻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7,0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