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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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51號
原   告  黃俊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宏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核算
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之鐵捲門、框架、鐵皮屋之現況彩
  色照片及位置示意圖,並請分別標註係訴之聲明何項之何種
  標的。
二、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之鐵捲門、框架所附著之房屋、訴
  之聲明第3項鐵皮屋是否有門牌號碼或稅籍資料,如有,請
  陳報之。
三、訴之聲明第2項鐵捲門框架及電動鐵捲門框架之價額及證明
  。
四、訴之聲明第3項鐵捲門拆除費用之估價單。
五、訴之聲明第3項之鐵皮屋年代、材質、面積、層次、用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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