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債權人 謝忠興 即聲請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耀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耀德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以宜院嵩101司促辰字第1145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查報債務人服役資料及釋明債務人於本院住居所。該通知業於101年3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秀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