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75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市長 朱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