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99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鴻榮 被告智端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參萬捌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業於借據第7條第2項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市○○○路○段○○號,為本院轄區,是本院自有本件第一審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智端實業有限公司、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智端實業有限公司邀集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1,000,000元,約定利息分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89%、1.39%機動計息(即現年息5.88%、5.38%),借款期限均為97年5月29日,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智端實業有限公司自95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智端實業有限公司、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等件(均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為真實。
六、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定。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智端實業有限公司既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依約自應就其欠款負清償之責。又被告乙○○、丙○○為被告智端實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首揭規定,自應就前揭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七、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年息│期間│年息│├──────┼──────────┼───┼──────────┼───┤│1,148,324元│95.3.1~95.4.9│5.71%│95.4.2~95.4.9│0.571%│├──────┼──────────┼───┼──────────┼───┤││95.4.10~95.7.9│5.75%│95.4.10~95.7.9│0.575%│├──────┼──────────┼───┼──────────┼───┤││95.7.10~95.10.10│5.83%│95.7.10~95.10.2│0.583%│├──────┼──────────┼───┼──────────┼───┤││95.10.11~清償日│5.88%│95.10.03~95.10.10│1.166%│├──────┼──────────┼───┼──────────┼───┤││││95.10.11~清償日│1.176%│├──────┼──────────┼───┼──────────┼───┤│764,186元│95.3.1~95.4.9│5.21%│95.4.2~95.4.9│0.521%│├──────┼──────────┼───┼──────────┼───┤││95.4.10~95.7.9│5.25%│95.4.10~95.7.9│0.525%│├──────┼──────────┼───┼──────────┼───┤││95.7.10~95.10.10│5.33%│95.7.10~95.10.2│0.533%│├──────┼──────────┼───┼──────────┼───┤││95.10.11~清償日│5.38%│95.10.03~95.10.10│1.066%│├──────┼──────────┼───┼──────────┼───┤││││95.10.11~清償日│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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