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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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3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0年2月14日上午9時40分整,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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