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芬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芬達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 陳憶琳 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訴,並未記載被告之股東陳憶琳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原陳憶琳原有繼承人已有拋棄,惟是否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有遺產管理人,事涉是否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程序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芬達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陳憶琳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於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