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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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何松餘 即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O二年二月三日起展期至一O二年八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2年2月2日清算完結,惟因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聲字第110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8月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