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號抗告人 宋銀娣 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淑貞 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
0年9月23日本院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