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北簡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竹北簡字第35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竹縣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乙○○」署押(壹式貳枚)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通知單及移送聯」之記載應更正為「通知單存根聯」、二、倒數第3行「移送聯上所偽造」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移送聯、存根聯上所偽造」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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