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9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98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丁○○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7年
1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9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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