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3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98年4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惟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8年3月30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陳志銘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