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丙○○
樓丁○○被告大湖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依職權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152元,嗣經本院審理後,認定第一審裁判費應為35,452元,是原告溢繳29,7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原本與正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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