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7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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