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請具狀敘明道歉啟示之具體內容。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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