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21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房地起訴時市價計算後,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零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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