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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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龍有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有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龍有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龍有福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判決書、105年度易字第945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書、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3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6年度易字第685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
雖附表編號1、2、5、7、11、13、14與附表編號3、4、6、8至10、12所示之罪分別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2、5、7、11、13、14與附表編號3、4、6、8至10、1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詢問受刑人之意願,受刑人表明願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1日晚間10時│105年7月7日下午9時許│105年5月22日凌晨1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70、1656號│字第1170、1656號│字第1170、165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65號│105年度訴字第465號│105年度訴字第4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1月16日│106年01月16日│106年01月1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65號│105年度訴字第465號│105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16日│106年01月16日│106年01月16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8日某時許│105年5月21日晚間10時│105年6月22日上午4時││││許│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70、1656號│第5749號│第2285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65號│105年度易字第945號│106年度易字第4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1月16日│106年02月17日│106年05月19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65號│105年度易字第945號│106年度易字第495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16日│106年02月17日│106年06月20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8、9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8日凌晨3時│104年5月8日晚上10時│105年5月7日下午2時許│││許│2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38號、105年度偵│第5338號、105年度偵│第533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41、642號│緝字第641、642號│緝字第641、64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5號│106年度易字第35號│106年度易字第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29日│106年03月29日│106年03月29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5號│106年度易字第35號│106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24日│106年04月24日│106年04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105年6月29日下午6時││犯罪日期│105年7月7日上午0時8│105年7月1日上午4時57│30分至翌(30)日上午│││分許│分許│4時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639號│第9506、12366、13126│第9506、12366、13126││││號│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36│106年度易字第685號│106年度易字第685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05月24日│106年10月13日│106年10月13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36│106年度易字第685號│106年度易字第685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7月17日│106年10月13日│106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編號13、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0日20時許│105年12月20日2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28號│字第1328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7號│106年度訴字第6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06日│106年11月0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7號│106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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