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振榕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振榕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31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7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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