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葉素妃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一條約定,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於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準備程序期日中所提之借據背面影本乙份在卷可按(起訴狀所附之借據影本係誤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B法官黃信滿~B法官張紹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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