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侵占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