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