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三號
原告乙○○○○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弘志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淑卿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