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郭其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2,091,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5,850元,尚欠新台幣5,940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494、622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