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六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呂悅鈴 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六號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二行及理由欄第十一行中關於「83C03521」之記載,應更正為「83C03521E」。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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