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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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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