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丁○○原告庚○○原告辛○○原告戊○○原告己○○被告 地荃 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