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右列被告等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明諭右列被告等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