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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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債權人市政交響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侑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金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狀載債務人為金薰、狀附存證信函之收件人為 楊紘綻 )。
㈡確認本件請求管理費建物之門牌號碼(原因事實記載建物門號與存證信函不符)。
㈢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請於原因事實中列出收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期間,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提出管理委員會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債
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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