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82號原告帝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宏
之4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盛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4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