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告 葉碧玉 代理人 曾厚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黃士胤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530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18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