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告戊○○被告乙○○
丙○○甲○○兼前列3人法定代理人丁○○
兼前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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