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丁○○聲請人乙○○前列二人共同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相對人甲○○當事人間99年度訴字第33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張維君書記官陳喜苓調解委員丙○○朗讀案由:
聲請人丁○○聲請人乙○○上列二人代理人洪耀臨律師相對人甲○○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同意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路○○○號1樓建物,出租予相對人,租期至民國(下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相對人願給付九十九年二月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租金,其給付方式如下:
㈠將押租金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抵付九十九年二月份之租金。
㈡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給付九十九年三月份起至同年十月份止之租金,合計伍萬元。
㈢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月六日,按月給付租金壹萬伍仟元。
三、聲請人對相對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請人:丁○○聲請人:乙○○上列二人代理人:洪耀臨律師
相對人:甲○○調解委員:丙○○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五庭
書記官陳喜苓法官張維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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