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26號

債 權 人  李佳蓉   住屏東縣○○鄉○○村000號    

           送達代收人  柯俞萱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債 務 人  陳俊成   住屏東縣○○鄉○○路0號     

  曾瑞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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