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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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高亘麗
相 對 人 廖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壢小字第1087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0年度壢小字第1087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固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惟本院
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所得資料及財產資料可知,聲請人於民
國109年度之所得給付總額少於新臺幣100,000元,且未有
任何財產資料,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查(見本院個資卷),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