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02號
原   告  陳海鳴
被   告  吳莚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自民國
一○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其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芷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