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70號
原   告  林艾霏林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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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11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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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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