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原告 陳阿梅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複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被告 吳巧廷
吳仲賢 共同 洪錫鵬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1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106年12月25日前,提出 單志強 郵局帳戶自94年12月起至去世止之存摺內頁影本或交易明細(並將繕本送對造),或付費聲請本院向郵局函調,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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