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宋嘉鴻 被告 余靜宜
12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9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張菁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