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283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283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2月8日│328,000元│96年2月9日│HTA0000000│├──┼─────────┼───────────┼───────────┼───────────┤│002│96年2月13日│289,000元│96年2月14日│HTA0000000│├──┼─────────┼───────────┼───────────┼───────────┤│003│96年2月15日│346,000元│96年2月16日│HTA0000000│├──┼─────────┼───────────┼───────────┼───────────┤│004│96年2月26日│378,000元│96年2月27日│HT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283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2月10日│318,000元│96年2月12日│HTA0000000│├──┼─────────┼───────────┼───────────┼───────────┤│002│96年3月24日│598,000元│96年5月24日│HTA0000000│├──┼─────────┼───────────┼───────────┼───────────┤│003│96年3月27日│568,500元│96年5月24日│HTA0000000│├──┼─────────┼───────────┼───────────┼───────────┤│004│96年3月30日│556,000元│96年5月24日│HTA0000000│├──┼─────────┼───────────┼───────────┼───────────┤│005│96年4月9日│525,000元│96年5月24日│HTA0000000│├──┼─────────┼───────────┼───────────┼───────────┤│006│96年4月11日│489,600元│96年5月24日│H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