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應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庚○○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彰簡字第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4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均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庚○○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物品,載往回收場變賣得款花用。嗣經警循線查獲庚○○涉有另案竊盜案件,庚○○即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其涉有本案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竊盜行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如附表所示竊盜犯行,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全部卷證所涵括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經公訴人及被告庚○○均同意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就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 黃福明 、寅○○、丑○○、卯○○、壬○○、辛○○、王 黃春菊 、癸○○、丙○○、子○○、乙○○、辰○○、己○○○、 蘇子庭 、戊○○、丁○○、甲○○等人於警詢時證述遭竊時間、地點及失竊物品綦詳,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被告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且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所竊得之物品,除附表編號15所示之螺絲箱尚未及變賣外,其餘竊得之物品,均已載往資源回收場變賣換現等語,足認被告於為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時,均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明。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品,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17次竊盜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彰簡字第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4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分別故意再犯前開17次竊盜犯行,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再被告就伊所為附表所示之17次竊盜犯行,均係於員警查獲被告另涉犯他案時,即在附表所示被害人均未報案,且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有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有為附表所示之竊盜情事,此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附表所示被害人黃福明等人於警詢時證述均未報案等情綦詳,而被告復有接受審判之情,從而,被告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7次竊盜犯行,均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均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惟其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極低微,且被告行竊之手段復屬溫和,犯後復能自首坦認犯行,其犯後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並就定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時間│地點│被害人│方式│財物│應科處罪刑││號│││││(新臺幣)││├─┼────┼──────┼────┼───────┼─────┼─────────┤│1│95年11月│彰化縣彰化市│黃福明│由庚○○徒手搬│汽車 白鐵保 │庚○○竊盜,累犯,│││下旬某日│自強路109巷││運至三輪車後竊│險桿1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15號對面空地││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350元││元折算壹日。│├─┼────┼──────┼────┼───────┼─────┼─────────┤│2│95年11月│彰化縣彰化市│寅○○│由庚○○徒手搬│白鐵採光罩│庚○○竊盜,累犯,│││下旬某日│如意街8之3││運至三輪車後竊│1個│處拘役拾日,如易科││││號外空地││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200元││元折算壹日。│├─┼────┼──────┼────┼───────┼─────┼─────────┤│3│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丑○○│由庚○○徒手搬│白鐵鍋3個│庚○○竊盜,累犯,│││中旬某日│民族路49巷1││運至三輪車後竊││處拘役拾日,如易科│││晚上11時│號前空地││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160元││元折算壹日。│├─┼────┼──────┼────┼───────┼─────┼─────────┤│4│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卯○○│由庚○○徒手搬│汽車白鐵保│庚○○竊盜,累犯,│││中旬某日│自強南路288││運至機車後竊取│險桿1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上午6時│巷338號旁空││,變賣後得款4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許│地││0元││元折算壹日。│├─┼────┼──────┼────┼───────┼─────┼─────────┤│5│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壬○○│由庚○○徒手搬│白鐵鐵盤1│庚○○竊盜,累犯,│││中旬某日│林森路403號││運至三輪車後竊│個│處拘役伍日,如易科│││晚上11時│騎樓前空地││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許│││65元││元折算壹日。│├─┼────┼──────┼────┼───────┼─────┼─────────┤│6│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辛○○│由庚○○徒手搬│白鐵管3支│庚○○竊盜,累犯,│││下旬某日│西勢街100巷││運至三輪車後竊││處拘役拾日,如易科│││上午6時│33號前騎樓││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350元││元折算壹日。│├─┼────┼──────┼────┼───────┼─────┼─────────┤│7│95年12月│彰化縣彰化市│ 王黃春菊 │由庚○○徒手搬│白鐵狗籠1│庚○○竊盜,累犯,│││下旬某日│自強南路312││運至三輪車後竊│個│處拘役拾日,如易科│││凌晨0時│號旁空地││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300元││元折算壹日。│├─┼────┼──────┼────┼───────┼─────┼─────────┤│8│95年12月│彰化縣和美鎮│癸○○│由庚○○徒手搬│鐵材1批│庚○○竊盜,累犯,│││下旬某日│彰新路2段10││運至三輪車後竊││處拘役拾日,如易科│││下午3時│7巷51弄40號││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旁空地││200元││元折算壹日。│├─┼────┼──────┼────┼───────┼─────┼─────────┤│9│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丙○○│由庚○○徒手搬│鐵材1批│庚○○竊盜,累犯,│││上旬某日│彰美路1段8││運至三輪車後竊││處拘役拾日,如易科│││上午6時│巷71號旁空地││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許│││300元││元折算壹日。│├─┼────┼──────┼────┼───────┼─────┼─────────┤│10│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子○○│由庚○○徒手搬│白鐵狗籠1│庚○○竊盜,累犯,│││上旬某日│自強路95巷24││運至機車後竊取│個│處拘役拾日,如易科│││上午6時│號對面空地││,變賣後得款25││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元││元折算壹日。│├─┼────┼──────┼────┼───────┼─────┼─────────┤│11│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乙○○│由庚○○徒手搬│ 白鐵板 1塊│庚○○竊盜,累犯,│││上旬某日│自強南路22巷││運至三輪車後竊││處拘役拾日,如易科│││晚上10時│75之2號對面││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空地││140元││元折算壹日。│├─┼────┼──────┼────┼───────┼─────┼─────────┤│12│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辰○○│由庚○○徒手搬│鐵板1塊│庚○○竊盜,累犯,│││上旬某日│精誠路123號││運至三輪車後竊││處拘役拾日,如易科│││上午6時│騎樓前空地││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80元││元折算壹日。│├─┼────┼──────┼────┼───────┼─────┼─────────┤│13│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己○○○│由庚○○徒手搬│鐵板水溝蓋│庚○○竊盜,累犯,│││5日中午│三福街15巷口││運至三輪車後竊│1塊│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約12時許│││取,變賣後得款││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50元││仟元折算壹日。│├─┼────┼──────┼────┼───────┼─────┼─────────┤│14│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蘇子庭│由庚○○徒手搬│金爐蓋1個│庚○○竊盜,累犯,│││5日中午│三福街15巷口││運至三輪車後竊││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約12時許│││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20元││元折算壹日。│├─┼────┼──────┼────┼───────┼─────┼─────────┤│15│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戊○○│由庚○○徒手搬│鐵螺絲1箱│庚○○竊盜,累犯,│││5日下午│茄苳路1段││運至三輪車後竊│(價值約5,│處拘役拾日,如易科│││8時許│105號││取,但尚未變賣│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丁○○│由庚○○徒手搬│白鐵狗籠1│庚○○竊盜,累犯,│││中旬某日│自強路255號││運至三輪車後竊│個│處拘役拾日,如易科│││晚上10時│前空地││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330元││元折算壹日。│├─┼────┼──────┼────┼───────┼─────┼─────────┤│17│96年1月│彰化縣彰化市│甲○○│由庚○○徒手搬│白鐵狗籠1│庚○○竊盜,累犯,│││中旬某日│西勢街100巷│(起訴書│運至三輪車後竊│個│處拘役拾日,如易科│││上午6時│6號前騎樓│誤載為巫│取,變賣後得款││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許││家錫)│180元││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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